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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7
【法律文号】:苏劳社劳薪[2001]27号 【执行日期】:2001-9-7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劳薪[2001]27号
【字体:  
关于确定2001年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认真做好2001年军转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1]6号)精神,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答复意见,2001年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所在岗位的企业工资标准高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的,按企业工资水平执行;低于80%的,按80%的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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