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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5-9-11
【法律文号】:陕劳发[1995]345号 【执行日期】:1995-10-1
陕西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陕劳发[1995]345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处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一些企业和部门的反映,原陕劳险发[1990]138号规定的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企业职工的丧事,经研究决定,现对丧葬费标准予以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1500元,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死者亲属,超支部分由亲属自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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