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1-4-3 |
| 【法律文号】:陕劳社办函发[2001]54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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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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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办函发[2001]54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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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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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劳动局: 你局劳动就业服务处来函请示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应按照(陕政发[1999]5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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