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1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1]128号 【执行日期】:2001-4-1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1]128号
【字体:  
关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使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能够顺利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现就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在本通知执行之前,停止缴费在一年以上,同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其养老金的,视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从缴清欠费的下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每年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发给。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期间退休人员全部待遇由其所在企业负责,重新参加统筹后不予补发。
  二、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分段补缴欠费。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费及利息;1996年1月以后,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缴费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从本通知执行的当月起,企业以欠费当期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欠费当期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欠费当期单位和职工执行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同期利息)。滞纳金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免。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陕西商务局办公室关于促使未参保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并轨工作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给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增加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最低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