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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3-30
【法律文号】:闽劳力[1999]43号 【执行日期】:1999-3-30
福建省劳动厅
闽劳力[1999]4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
  全力促使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是当前劳动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再就业培训是促进再就业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和基本前提。为认真落实我省“三年三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提高再就业培训工作成效,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推广“再就业培训伙伴计划”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经验做法的精神,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各地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运作机制,大力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
  1、省厅成立由就业管理处、职工教育处、职业技能开发处,再就业办公室等处室组成的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小组,通过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协调督导全省,“三年三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2、各地劳动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内外部的协调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研究。定期通报再就业培训工作。
  3、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培训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形成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下岗职工,由再就业培训单位负责培训,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的协调运作机制,使再就业培训各有关机构单位密切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4、建立再就业培训网络,推进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集团化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凡有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服务的愿望和积极性,且具备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认定,确认为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5、劳动部门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协调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按市场需求开展再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经再就业培训结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再就业培训网络定点单位应加强配合,建立起再就业培训“伙伴关系”,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每一个下岗职工都能及时接受职业指导培训。需要转换职业或岗位的下岗职工均有机会在再就业培训机构中,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有创办小企业意向并具备创办小企业基本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能够免费接受小企业创办者培训,并在创办小企业后继续得到后续扶持。对有条件向一产转移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的下岗职工也要积极组织他们学习农、林、果栽培等实用技术,鼓励支持他们向一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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