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1999]16号)的精神,按照全省劳动关系与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提出“联系本地实际,对理顺劳动关系作出整体安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的要求,现就清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继续把清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作为我省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并根据本地实际,做出部署,于6月30日前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省厅备案。 二、对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现状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于7月20日前将摸底情况上报省厅。 三、为随时掌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请各地市每月2日前向省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报送上个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表”(见附表1)。 四、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定的通知》(闽劳关[1997]58号)文件,全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原文件制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情况综合表”现已修改(见附表2),请各地按照附表2如期填报。 五、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部门要组织各用人单位于8月底前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限期补签。非国有企业,尤其是城镇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要指导和督促已招用下岗职工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办发[1999]10号、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附: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状况表;(略) 2、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情况综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