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解决特殊情况职工的参保问题,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辽社保发[200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欠费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的个人缴费年限时,必须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应将企业历年欠费中应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做出补缴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二、企业和个人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后未续保人员(以下简称未续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一)未续保人员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须从其离开企业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未续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离开企业的,2002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应持职工本人档案、失业证、原企业缴费证明、在职期间原企业个人“工资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从离开企业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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