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8-10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2]66号 【执行日期】:2002-8-10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2]66号
【字体:  
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解决特殊情况职工的参保问题,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辽社保发[200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欠费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的个人缴费年限时,必须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应将企业历年欠费中应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做出补缴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二、企业和个人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后未续保人员(以下简称未续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一)未续保人员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须从其离开企业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未续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离开企业的,2002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应持职工本人档案、失业证、原企业缴费证明、在职期间原企业个人“工资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从离开企业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