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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0]484号 【执行日期】:2000-12-7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0]484号
【字体: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签手续的,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者提前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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