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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8-9
【法律文号】:粤劳鉴委[2001]1号 【执行日期】:2001-8-9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粤劳鉴委[200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

  一、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省、市、县分别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市、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
  四、省、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指定有关医院为劳动能力鉴定诊断医院,也可以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含肺结核病科、精神病科)外科(含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眼科、神经科(含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产科、职业病科学医务技术鉴定小组,对职工的伤病残(含职业病)劳动能力状况做出医学技术方面的诊断。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诊断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状况或劳动能力做出评定。
  五、各单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残疾等级或劳动能力状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待遇手续。
  六、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各单位需要进行工伤评残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检查和诊断,工伤致残后的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在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如单位不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病程度的检查诊断。
  (二)单位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评残申请后20天内,对被鉴定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1、证明人材料;2、原始病历或病历复印件;3、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4、历次疾病诊断书;5、由指定医疗鉴定机构或医疗鉴定小组签发的工伤职业病医学鉴定诊断书;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认定书。将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报告,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
  (三)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所辖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残疾等级的评定。对材料不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齐所需材料,也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医学技术诊断,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诊断结果做出鉴定结论。
  (四)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重新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即市(地级)的重新鉴定结论对县级是最终鉴定,省的重新鉴定结论对市级是最终鉴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全的,有权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补齐材料,也可以对有关事实重新进行复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鉴定诊断,被鉴定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复查,对拒绝复查不服从安排者,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材料,终结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八、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工作制度,除日常工作外,还应定期向同级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或评残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办公费用在工伤预防费中按规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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