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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1-30
【法律文号】:晋劳社劳资字[2000]276号 【执行日期】:2000-11-30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劳资字[2000]276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关职工工资制度变更意见的通知(试行)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引导改制单位建立有效的、适应市场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体制,经研究,现将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制度变更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职工工资制度变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转制后的科技企业可以探索建立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机制,建立科技人员岗位工资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可以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方式可以是货币工资,也可以是本企业股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转制后凡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试行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但专利产品要符合市场需要,经国家专利局批准,并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折价入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制后的企业如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权限清晰的,可以积极探索职工持股分配的试点,但试点方案要因地制宜,经过审批后稳步推行。试点要坚持职工持股自愿的原则。职工持股资格、认购股份数额和股份认购方案,要通过职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对具备条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制单位,其经营者也可试行年薪制管理办法。
         二、选择适应本单位特点的企业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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