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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4
【法律文号】:闽政[1999]21号 【执行日期】:1999-8-4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1999]21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凭有效证件,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
  三、关于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和标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并且本单间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贴费。
  四、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等4项条款,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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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福建省铁路系统失业保险基金移交和缴费年限认定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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