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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9
【法律文号】:闽劳力[1999]106号 【执行日期】:1999-8-9
福建省劳动厅
闽劳力[1999]106号
【字体: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期间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期间是否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请示”(南劳[1999]综20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依法宣布破产后,其职工安置期间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安置中失业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劳发[1996]655号)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职工,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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