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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民政厅 【颁布日期】:2001-2-23
【法律文号】:晋劳社农字[2001]31号 【执行日期】:2001-2-23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民政厅
晋劳社农字[2001]31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劳动局:
         为了贯彻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编办[2000]18号文件要求,顺利完成今年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在市、地、县(市、区)机构改革中实现农保工作的顺利划转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要求划转移交和设置机构。根据中编办[2000]18号文件要求和省编办制定的机构改革中,要将现在职能编制隶属民政部门的各级农保行政、事业职能连同机构人员整体划转移交到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三定”方案时,一定要与同级编办协商,积极争取,明确承担农保职能,并在内设机构中予以设置。
         二、按编制数额做好人员的交接准备工作。切实摸清各级农保行政、事业编制机构人员底数,详细登记造册,按核定的编制数划转移交。对原来没有编制或编制未满的,经编办同意后,按实有人员划转移交,严禁在划转移交期间超编配备和突击调入人员;对超编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以1998年3月15日为界,其后调入的超编人员不参加移交,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同等情况下,优先移交3月15日前调入的业务骨干和受过省、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各地在划转移交前,要注意了解掌握农保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要热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的问题。
         三、认真完善财务手续,健全档案资料。财务制度不健全、手续不完善的要尽快健全、完善,并按有关规定和交清楚帐的要求进行移交前的国家审计。对基础档案资料要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尤其要重视被撤并乡镇的各类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损坏,对经过认真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的档案资料,要适当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移交。
          四、抓紧对固定资产的清点和登记造册,明确权属。按照购置时使用的资金性质区分,该留民政部门的,留在民政部门,该移交带走的,移交带走,避免移交时出现争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积极的姿态做好划转接管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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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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