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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8-8
【法律文号】:闽政[2000]文266号 【执行日期】:2000-8-8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0]文266号
【字体: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
  用人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提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的生活费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发给,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长期病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期规定。凡医疗期满,完全恢复劳动能力的以及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到10级的,单位有工作岗位的,可安排上岗;无岗位安排的,可以按下岗职工处理,也可以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处理。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厂内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内退待遇和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遇到退休年龄后,由当地社保公司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以“长期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因私出国(出境)”人员
  职工因私需出国(出境)定居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其劳动合同。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出国(出境)定居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放长假”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以“放长假”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办法。
  对已经放长假超过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并给予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对限期不回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8、改制企业职工
  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能以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或以入股取代劳动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安排下岗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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