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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1-6
【法律文号】:闽政[2000]文376号 【执行日期】:2000-1-1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0]文376号
【字体: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

  四、年薪获取条件
  (一)基本年薪: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零(即企业不亏损),经营者可获得基本年薪。试点企业如果出现利润锐减,实施主体可酌情扣减基本年薪。
  (二)奖励年薪:
  1.非上市公司(含工厂制企业,下同)的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本企业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经营者可获得奖励年薪;净资产收益率虽然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但超过6%的,也可获得奖励年薪,奖励系数为0.3%。(前3年净资产收益率在经营者任期内采用定比方式,一个任期一定)
  2.上市公司的试点企业净产收益率超过6%的,经营者可获得奖励年薪,奖励系数为0.4%。
  所有试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时候,除可分别按1、2获得相对应的奖励年薪外,还可以获得附加奖励年薪,奖励系数为0.5%。
  五、奖励年薪的计算
  奖励年薪为企业当年实际余下利润乘以奖励系数。
  (一)非上市公司的实际余下利润=当年税后利润-调减利润。
  调减利润是指当企业应收帐款周转率低于本企业前3年平均水平时,按照降低的比例调减企业税后利润。当应收帐款周转率高于核定的基期水平时,不予调整。
  调减利润=税后利润×(前3年平均应收帐款周转率-本年应收帐款周转率)÷前3年应收帐款周转率
  (二)上市公司的实际余下利润=税后利润-企业年平均净资产×6%-调减利润。
  (三)当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计算附加奖励年薪的实际余下利润=税后利润-企业年平均净资产×10%-调减利润。
  六、年薪考核和兑现
  (一)经营者年薪每年考核确认一次。上市公司以公布的年报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其它企业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作为考核依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引起的净资产增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执行。
  (二)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基本年薪的70%折成月薪,按月支付给经营者,其余的待年度考核确认后兑现。(三)奖励年薪经考核批准后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即期奖励在年度考核后1个月内兑现给经营者;期权奖励在经营者任职期满经离任审计确认后,其累积虚拟股份的40%按离任上1年的每股净资产折算兑现,剩余的60%在离任3年后,分两年各30%按兑现时上1年的每股净资产兑现完毕。其累积期权奖励额不足兑现的部分由企业补足,兑现余下部分冲减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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