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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1-6
【法律文号】:闽政[2000]文376号 【执行日期】:2000-1-1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0]文376号
【字体: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部分省重点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意见的通知

  对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其累积的期权奖励兑现方式参照虚拟股份的兑现方式执行。
  (四)任职期间因公调动或因伤残而离任的,待离任审计确认后,按实际任职期限计算并兑现期权奖励。经营者连续3年获得奖励年薪,本人愿意留任的,一般不应调离。
  (五)经营者任职期间所取得的奖励年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七、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经营者任职时需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户储存。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按企业规模确定:特大型企业为5万元、大型企业为4万元、中型企业为3万元。风险抵押金每年核计一次,不足部分由经营者追加补足,待其任职期满离任审计后统一结算退还给予经营者,缴存期间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经营者因违约或非正当理由离职的,其累积的期权奖励和风险押金不予兑现,一并冲减企业管理费用。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任期内审计报告不符的,多提取的奖励年薪从期权奖励中扣回,不足部分从风险抵押金中扣回。
  (四)试点企业出现利润锐减的,由实施主体区别客观、非客观因素,视情在经营者预留的30%的基本年薪内适当扣减经营者的基本年薪。试点企业发生亏损,均应按亏损额乘以提取奖励年薪的同等系数依次扣减预留的30%基本年薪、已获得的累计期权奖励和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因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力等非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第一年对经营者出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亏损经营者就地免职。
  (五)经营者除按规定领取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单位领取任何其它工资性收入,也不得领取下属单位(含科、室、车间)的奖金和其他兼职收入,违者由实施主体责令其退回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
  (六)经营者任职期间,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年薪的,取消奖励年薪。
  八、组织实施
  (一)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的实施主体为董事会;非上市公司的实施主体为董事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试点时期试点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和改革开放办负责组织推动和审核监督,各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主体必须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试点企业实际情况,认真确定实施对象,并制定经营者年薪收入具体方案,在次年5月20日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经贸委和改革开放办审核后,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组织实施。
  九、试点企业其他内部人员的收入水平在不高于本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适当拉开档次,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可以在“两低于”条件下(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省11家试点企业的经营者,自2000年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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