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6-7 |
|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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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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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的请示》(南劳[2000]综1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闽人大常[1996]19号)第十七条 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按现行规定应以在岗职工为统计口径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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