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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22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0]252号 【执行日期】:2000-8-22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0]252号
【字体:  
关于工龄认定问题的复函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龄确认问题的请示》(南劳[2001]综247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目前对父母因冤假错案下放农村,其子女受株连随迁到农村劳动的时间,没有规定可以计算工龄,因此,不能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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