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计划内临时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发放问题的请示》(莆市劳[2000]16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对1970年10月以前使用的计划内常年性顶岗位临时工选招为固定工工作,曾于1978年以闽劳调[1978]140号文作出了规定。此后,劳动部门零星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一直没有转为固定工。莆田合同氨厂1972—1979年间招收的部分计划内临时工,于1993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原身份仍是计划内临时工。企业破产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划标准应当与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相同。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可按其在合成氨厂的连续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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