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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1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0]312号 【执行日期】:2000-9-21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0]312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福州市劳动局:
  你市棉纺织印染厂《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请示》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
  2、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关于用人单位内部“挂名”、“挂靠”及“两不找”人员,应严格按照闽政[2000]文266号规定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在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仍为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有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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