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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58号 【执行日期】:200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8号
【字体: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九条   2000年底前,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按政策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相应的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和尚未参加保险的缴费人,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缴费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加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有关证件。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填报《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并附参保人员花名册。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费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核定后,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出社会保障费征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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