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58号 【执行日期】:200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8号
【字体: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办理社会保障费申报时,填报发生增减变化情况,并附增减参保人员花名册。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暂按该缴费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征收凭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以外国货币结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将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划入国库,由国库分别追至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但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
  缓缴期在六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批;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按照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企业申请缓缴,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出补缴款计划。
  第十七条    级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对滞纳费额按日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