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58号 【执行日期】:200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8号
【字体: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滞纳金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缴费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关资料,并为缴费单位保密。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前,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征收;迟延缴纳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七条 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公务,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地方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厦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