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政府令第58号 【执行日期】:200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8号
【字体: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统筹的中央属行业及其职工。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
  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从2004年起按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央所属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中央属行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七条   缴费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