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 【颁布日期】:2000-5-23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0]33号 【执行日期】:2000-5-23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
闽劳社[2000]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报销,医疗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帮助帮助解决。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 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条   管理办法和资金筹集标准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各统筹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筹使用,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上年度或前三年实际发生医疗费年人均支出定额标准核定。
  第四条   资金筹集渠道
  (一)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享受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按统筹地(市)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其他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按统筹地(市)规定标准,由单位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破产、倒闭以及解散等终止的企业,应从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拍卖收入中,按所在统筹地(市)上年度核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费。以后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县及县以上财政负担。
  第六条   承包、租赁、兼并、合资、股份制、份立、嫁接等改制企业,企业要在改制的同时,提出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措施,改制的企业法人要承担该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医疗费。
  第七条   各统筹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放专用的医疗证(卡),并可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凭证(卡)就诊。
  第八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进行管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自付。
  第九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十条   各统筹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杜绝浪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卫生部门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各地(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三轮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关于增加2005年度省本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