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劳动局、省地勘局所属各地勘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1999]120号)精神,现就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后下岗职工享受与当地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办发(1999)37号文中第三条 六点意见精神,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我省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我省管理。各地(市)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与当地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对待,领取地方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发放由各地勘单位凭进再就业中心协议书统一到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出中心自谋职业,或直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由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据。具体办法按《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劳力[1998]60号)执行。 三、为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是促进地质勘查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勘队伍改革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改革,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落实省里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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