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0-11-21
【法律文号】: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 【执行日期】:2000-11-21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
【字体: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 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三款:“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一、第十三条 中的“失业保险机构”和第十二、第三十三条 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四条 中的“失业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 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在失业前连续工作和缴费时间同时满一年以上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福建省铁路系统失业保险基金移交和缴费年限认定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