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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8-11
【法律文号】:闽劳法[1998]12号 【执行日期】:1999-8-11
福建省劳动厅
闽劳法[1998]12号
【字体: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经济补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总公司:
  近来,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有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函请示或咨询,对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执行很不一致,造成一定混乱,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1、台胞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应按《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闽人大[1999]10号)第十七条 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应按《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闽政[1988]25号)第十六条 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应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8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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