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4月8日有关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享受待遇意见的函,经研究,供销系统下岗职工待遇暂按以下办法执行:社办企业和基层社下岗职工中属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正式职工的,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以及其他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文件执行;1984年以后招收的职工下岗后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待国家进一步明确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享受待遇后,有关问题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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