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颁布日期】:1998-6-22 |
| 【法律文号】:粤高法函[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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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8-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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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厅: 你厅送来《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指令书〉的函》收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即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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