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工资收入的6%,提高为7%,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比例暂不作调整。 二、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为4%。 三、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省政府晋政发[1998]2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晋劳社险[2000]156号文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高的,封顶线由原来的30%调整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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