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最近一段时期,我省有些国有企业把安排职工提前退休,作为分流富余人员的一个渠道,给职工思想上造成混乱,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国老龄化高峰即将到来,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基金冲击太大,企业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而不考虑社会的整体承受能力。提前退休的职工仍具有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后,大多会在社会上重新寻找职业,由于他有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对择业薪金企求不高,客观上又会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岗位挤得更窄。根据中央要求,必须严格控制国有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必须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1997年7月16日以来,未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予承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二、中央驻晋企业(含目前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的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的,按现行管理体制审批。但对于提前退休的,不论何种情况,从下文之日起,必须经省劳动厅批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退休条件的政策规定。提前退休只限以下人员: 1、因病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掌握)的职工; 2、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且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职工; 3、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 4、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的职工。 职工退休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其事,放宽条件。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纳入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范围,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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