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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15
【法律文号】:晋劳险字[1999]78号 【执行日期】:1999-4-15
山西省劳动厅
晋劳险字[1999]78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省政府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转换职工岗位的办法,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及以下企业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将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报省劳动厅,地市及以下企业报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表式附后)。内容包括,1998年6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特殊工种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驻晋企业(含原寮行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四个市为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其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2. 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
  3. 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 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统一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本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省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六、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务院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晋政发[1998]2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规定,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自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各地市、各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要将清理情况、处理结果,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一并于1999年5月5日前报省劳动厅。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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