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2001-11-1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1]320号 【执行日期】:2001-1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津劳局[2001]32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一)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
  (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
  (三)糖尿病;
  (四) 肺心病;
  (五) 红斑狼疮;
  (六) 偏瘫;
  偏瘫,特指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形成的一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七)精神病。
  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需经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其认可的医院(专科)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认定。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住院对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特殊病种的分类和支付标准:
  I类: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95%。
  II类: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95%。
  第五条   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肾透析治疗
  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治疗;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降血压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天津市塘沽区传染病医院级别变更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瑞澄大药房定点资质名称变更的批复
·关于天津渤海专家医院定点资质名称及地址变更的批复
·关于海上作业人员感染麻疹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从业成年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