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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颁布日期】:2001-9-20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1]88号 【执行日期】:2001-7-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劳社发[2001]88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7至9月份未按照8%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地区,需抓紧对应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进行补缴,并按本办法规定,要求缴费单位提供月份实际缴费明细。
  二、各市要将暂存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7至9月份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立即划转到人民银行当地国库,并由各级国库逐级汇划到省分库。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原行业养老保险省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个人帐户缴费总额和明细,准确记录个人帐户,并将7至9月份个人帐户缴费总额及明细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力协助,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基金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2001年7月1日以后,由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个人帐户基金为参保人员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运营收益额之和。
  (二)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省级核算、分级支付的管理体制。
  (三)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接受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个人帐户基金的筹集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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