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要继续坚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未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不得擅自改行其他方法。对于在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中,与主管部门脱钩转制的企业,要在管理上做好接续工作,对挂钩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要根据情况重新进行核定。 二、 要落实企业工效挂钩指标的核定与清算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效挂钩指标,逐步取消实物量指标;价值量指标要从实现利税转为实现利润,同时剔除政策因素、非劳因素的影响,形成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状况能增能减的机制。 三、对具体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20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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