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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4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75号 【执行日期】:2001-9-2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75号
【字体:  
关于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铁岭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对此问题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对“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就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也可以理解为“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相应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这两种理解都是符合规定的。
  你市在执行此规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相应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只要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就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办法。但是,要特别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不同意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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