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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16
【法律文号】:川劳社医函[2001]42号 【执行日期】:2001-9-1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医函[2001]42号
【字体: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是否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复函

  乐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聘用期间因工伤残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的请示》(乐市劳法[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已按政策规定按月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在受聘期间因工负伤(伤残1-6级)不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若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由用工方补足其差额部分。其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标准进行调整。
  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除上述定期伤残抚恤金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川劳险[1993]94号文件和现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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