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的要求,经研究,同意批准职业韩国语能力考试项目在我部注册登记,并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江苏、广东等8省(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注册号为人引字〔201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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