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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10-15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1]37号 【执行日期】:2001-10-1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1]37号
【字体:  
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在企业改革和改制过程中,个别市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擅开口子,扩大提前退休范围,越权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对此,我厅重申:
  一、企业职工提出前退休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和我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苏劳险[1997]2号)的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常州、南京、徐州、无锡、南通等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市属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兼并破产和关闭项目名单的企业中,距《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 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除此以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权限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提前退休规定的职工退休审批,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
  经批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按我厅《关于调整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36号)的规定予以减发。
  四、已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作出了要坚决清退的决定。各地要对照上述文件精神,对今年以来的职工提前退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予以纠正,对清退的职工要进行妥善安置。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条件和批准权限,国家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条件、扩大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做好政策和领导的参谋,确保在提前退休问题上不扩大范围、不开口子。今后,对再发生类似情况的地区,我厅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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