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其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人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后,由派出所将死亡证明转给死亡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理丧葬费、遗属待遇费和停发养老金的依据。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须按照《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规定,由本人或委托人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将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交给出国、出境定居人原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街道退管站应于每季度对居住在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并及时将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反馈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点做好异地居住的高龄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每年可通过定期走访、协查认定或信函邮寄等方式,认定其生存状况。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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