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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省劳动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审计厅 省企业上市办公室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0-4-11
【法律文号】:晋劳险字[2000]125号
【执行日期】:2000-4-11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省劳动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审计厅 省企业上市办公室 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晋劳险字[20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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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理企业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委宣传部,各行署(市)劳动局,经委,财委,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支行:
为了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的工作力度,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形成基金征缴合力,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在全面深入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精神的同时,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依照“谁统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清理回收参加当地统筹企业(包括中央和省营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欠费3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控,欠费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控,对这些企业的欠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将本统筹地区内企业的欠费记录和补缴情况,于季度末10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凡生产经营正常、能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基本工资的企业,对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按季制定补缴计划,在2000年底前必须全部补缴完毕;凡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能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在2000年底前补缴70%。
二、各级政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辖职权,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费企业作相应的处理,形成基金征缴合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有资金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拒绝履行补缴计划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延迟缴纳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拒不缴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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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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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西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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