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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湖北省计委 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颁布日期】:1996-11-20
【法律文号】:鄂计社会字[1996]第0711号 【执行日期】:1996-11-20
湖北省计委 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省粮食局
鄂计社会字[1996]第0711号
【字体:  
关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有关精神,为了解决我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构成老化,技术工人缺乏、职工队伍不稳定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按一定比例和条件将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办理“农转非”的办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范围:全省国有建筑施工企业。
  二、 办理对象: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用工单位招收录用办理有关手续、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具备在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的生产骨干。
          三、办理数量:每年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的人数,原则上按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现有登记在册并在岗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总数的5%以内掌握。
           四、办理程序:
           1、考核、申报。各有关企业对申请改转并“农转非”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从思想品德、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岗位技能等方面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企业需要和省规定控制办理比例,从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拟定办理对象,提出申请办理报告。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及财政体制由省管理的地、市、州属企业向建设厅申报,同时抄报省计委、劳动厅、公安厅、粮食局;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属企业向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申报,同时抄报同级计委、劳动局、公安处(局)、粮食局,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建设厅及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将各企业的报告汇总、审核并平衡后,分别向同级计划、劳动、公安、粮食四部门提出分企业的办理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的意见。
          2、下达计划。中央在鄂企业、省直企业及财政体制同省管理的地市州属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改转城镇合同制工人并“农转非”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建设厅的报告后按企业分布下达到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计委,并配发相应“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中央及省属在汉企业所需计划指标卡片由省计委安排给省劳动厅发放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属企业所需计划由地、市、州、直管市、林区计委下达,其中,“农转非”指标在省下达给各地的年度“农转非”计划中安排,并将指标卡发给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分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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