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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省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8-20
【法律文号】:鄂劳培[1996]201号 【执行日期】:1996-8-20
湖北省劳动厅 省教育委员会
鄂劳培[1996]201号
【字体:  
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对全省大专院校毕(结)业生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鉴定对象
          全省境内各类大专院校毕(结)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凡所学专业符合劳动部确定并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并且完成相关专业课程的学生,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可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申请等级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并结合大专院校的专业设置及教学特点,凡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申报中(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特别优秀者,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三、鉴定工种
          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首批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劳部发[1996]254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详见附件。
          四、鉴定方法
          大专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前者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后者可结合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
          五、组织报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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