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及省教委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 对象 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与对象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规定掌握,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1、凡1993年12月31日前在册在校的教师及在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了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且学历合格者可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对其中已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并长期从事计划内一门课以上教学工作,近三年考核合格者,可暂不受学历限制。 2、“其他教育机构”是指与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有密切联系并承担了教学任务的教育机构,如教研室(组),电化教育馆、站、室,勤工俭学办,就业训练教育室(组、中心)等。 3、原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且具有教师职务、1993年12月3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可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内退人员比照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办理。 4、目前在技工学校任教、评聘有低层次类别教师职务的,若不具备规定学历,原则上暂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如因工作需要已将上述教师调整到相应职务层次类别工作岗位上的,可参加教师资格认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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