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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2-23
【法律文号】:鄂劳培[1996]306号 【执行日期】:1996-12-23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培[1996]306号
【字体:  
关于重申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实行质量聘任制意见的通知》和省工人考核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省劳动厅《关于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的通知》,现就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我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组织实施,省各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工人考核的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行业工考委搞好技师、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申报,积极支持省各行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共同做好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省行业工考委应加强组织建设,少数工考委因人事变动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省工人考核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省各行业工考委要按照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技术工人结构、分布和技能水平状况,制定本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方案,及时布置本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
          申报技师、高级质量须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地、市、州、县(市)所属企业,由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行业工考委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考评材料分别送归口的省行业工考委;省直及中央部委、军队在鄂企业,经主管部门工人考核机构初审后,连同考评材料分别报送归口的省行业工考委。
          三、省各行业工考委要认真审查被考评对象的申报条件,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的具体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考评。
          四、省各行业工考委要坚持考评原则、严格考评标准,保证考评质量。在坚持全面考评的原则下,重点考评实际操作技能、生产(工作)实绩、分析解决技术难题和创新能力。对符合破格条件的考评对象,应组织答辩后再进行考评。
          五、考评结束后,省各行业工考委要对考评情况 和考评结果如实写出报告,连同被考评对象得票结果、《湖北省核发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花名册》、《湖北省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参加国务院部委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由其主管部门劳资机构核发合格证书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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