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案件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请求》(宜劳裁委[1996]0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种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或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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