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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0-30
【法律文号】:鄂劳裁[1996]250号 【执行日期】:1996-10-3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裁[1996]2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的通知

          9、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必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
          3、当事人应承担如实陈述争议的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伪造证据;
          4、当事人应自觉按照仲裁机构的通知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5、当事人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决定书、裁决书的义务;
          6、当事人必须依法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行使仲裁权。为了严肃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维护正常的仲裁秩序,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向仲裁委员会领导、办案人员赠送钱、物和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
          2、不得向仲裁委员会领导、办案人员出售优惠价物品;
          3、除正常的监督途径外,不得委托他人向仲裁委员会领导、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情况,或托人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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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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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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