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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0-30
【法律文号】:鄂劳裁[1996]250号 【执行日期】:1996-10-3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裁[1996]2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的通知

          4、必须如实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5、在劳动仲裁活动中,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6、必须遵守仲裁秩序,不得阴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以上事项,当事人有违反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如发现仲裁委员会领导、办案人员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或欺压群众,枉法裁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厅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纪律监察机构举报。
  举报单位:省劳动厅纪律监察室
   邮政编码:430071
  举报电话:7816677—20689
  注:上述须知连同受理、应诉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手机或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2、未经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辩论中,不准用讽刺、污辱的语言攻击对方;
           6、首席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开庭时临时规定的其他纪律;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由首席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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