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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0-30
【法律文号】:鄂劳裁[1996]250号 【执行日期】:1996-10-30
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裁[1996]25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须知》、《劳动争议仲裁庭纪律》的通知

           6、请申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进行);
           7、请被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进行);
           8、请证人到庭;
           9、宣读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10、请证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11、下面核实如下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键性事实需要庭下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庭后另行通知。)
           八、仲裁庭辩论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辩论开始,双方当事人应就本案审理的(案由)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2、先由申诉人发言;
           3、请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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